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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许可事项]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条第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3条第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4条第2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0条 [许可条件] 1、建设项目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2、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照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能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3、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4、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它要求; 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文件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的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8、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监理的,已按规定完成; 9、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它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对符合验收标准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 1、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批复复印件1份; 2、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须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须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须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3、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示范文本] [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实地审查 [许可程序] 需要经同级环境监测部门监测合格。 所有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及部分所在位置敏感或周围单位、群众密切关注的项目,本行政机关在受理后将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示。
[许可期限] [许可形式] 批复文件 [行政许可变更] [行政许可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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