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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许可事项]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许可条件] 1、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2、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3、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人员构成以及证明材料; 4、危险废物运输工具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证明; 5、有关危险废物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材料; 6、提交设施建设环保三同时批复(验收)证明(在用设施同时提交环境保护监测报告); 7、危险废物经营安全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示范文本] 行政许可申请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实地审查 [许可程序] 申请、审查申请资料、决定予以受理或者不受理、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准予许可的决定、送达 [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 [许可形式] 发放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许可变更] 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在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2、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3、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4、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许可延续] 条件: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2、 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应当提交的材料 1、换证申请; 2、上一经营期内的经营报告; 3、上一经营期内的环保监测报告; 4、从业人员培训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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